空间科普丨空间碎片与太空治理(三):太空环保理念的演变与法律化进程

来源:遨小天


太空环保正从理念走向法治。从订立《外空条约》时被冷落的环保萌芽,到“环境容量”“轨道承载能力”等前沿概念重塑理论认知,再到比利时新《刑法》突破性地将外空纳入“生态灭绝罪”管辖范围,太空环保完成从软倡议到硬法律的历史性一跃。



 一、太空环保概念的萌芽
《太空治理关键问题》报告(后文简称本报告)没有使用“太空环境保护”或“太空环保”等概念,但多次提及“太空环境”一词,实际上内含有太空环境保护的思想。
太空环保思想早在《外空条约》(OST)正式诞生之前的多国谈判时期即已萌芽。1966年7月,日本代表团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建议,丰富和提升美国最早提出的“有害污染”条款(即现在的 OST 第九条),以天体自然环境“在开始探索之前的状态尽可能得到保持”为标准。日本代表团的理由是这种潜在危害可能会破坏天体的科学价值。10月,日本代表团仍然担忧拟议的OST对天体自然环境的保护不够充分,但美、苏两国以提升保护将不必要地限制空间活动为由施以反对,遂使日本代表团的诉求落空。


《外空条约》第九条


最终于1967年1月通过的OST更加“支持利用”,极大有利于美苏等航天强国的利益。与OST相比,1979年通过的《月球协定》更加关注环境保护,但该协定缔约方数量较少,全球实际影响力有限。
可以看出,人类进入太空时代之后,在太空开发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太空环保始终未被置于较为优先的地位,但在当前太空环境迅速恶化的形势下,太空时代初期种下的太空环保种子正在逐步萌芽。

二、 太空环保概念的发展
本报告研究了WEF牵头发展的致力于太空环境保护的太空可持续性评级(SSR)系统。除此之外,全球太空理论界还提出了许多与太空环境相关的概念。


太空可持续性评级的4个级别:铜、银、金、铂


2019年3月,Stijn Lemmens和Francesca Letizia提出了“环境容量”(Environment capacity)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不阻碍环境稳定演化的前提下,人造空间物体的分类特征与轨道分布”。[1]


2021年,Palmroth等人建议引入卫星可持续性足迹(satellite sustainability footprint)和轨道容量(orbital capacity)。[2]


2023年6月,WEF与ESA在共同发布的《太空行业碎片减缓建议》中也提及“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3]



2024年,MITRE(一家联邦资助研发中心FFRDC)的提议借鉴航空空域分类办法,建立一个包含五个类别的“LEO分类”系统,从“载人航天飞行下方”的E类开始,按高度顺序向上依次为:A类(高度拥挤)、C类(占用)、B类(持续驻留)和D类(轻度占用)。相比之下,美国空域分类图涵盖从A类到G类,并包含数十个子类别。该思想主要是从太空交通管理角度出发,但也具有一定的太空环境保护意义。
2025年,Lorenzo Giudici和Mario Neri提出了“轨道承载能力”(ORBITAL CARRYING CAPACITY)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对这一概念形成统一定义。但一般来说,这一概念指的是太空任务所能占用的最大物理空间。前提是,考虑到航天器从设计、部署、运行到报废处理的全过程,这种占用必须能保证轨道环境长期可持续地发展,让未来的世代也能继续使用太空。[4]
这些新生的概念仍然处于初步的理论探讨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架构,距离决策和实践环节更加遥远,但无疑属于通往太空环保道路上重要的初始步伐,客观上能够引发更多对太空环境的探讨与关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决策。


三、太空环保概念开始进入国内法
当前,太空环境保护的文本依据主要是OST、LTS指南等联合国文书。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国际文书,如《阿尔忒弥斯协定》包含关于特定领域(如管理轨道碎片)的更具体条款,但未包含关于环境保护或可持续性的有力条款。[5]
各国国内法层面,已有十多个国家将生态灭绝罪纳入国内法: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越南、法国和比利时。但在对待太空环境问题上,尤其是比利时的新动向值得关注。比利时新《刑法》第96条规定,生态灭绝罪是指“明知行为会造成此类损害,仍故意实施导致环境受到严重、广泛且长期破坏的违法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款的规定并无特别之处,但背后的法律解释包含了重大突破——该条款中的“环境”指的是地球及其生态系统、生物圈、冰冻圈、岩石圈、水圈、大气圈以及外层空间。这里的“外层空间”一词意味着如果比利时领土上发生的生态灭绝活动的后果延伸至外层空间,也将属于比利时各大区的管辖权限。[6]虽然该项条款真正适用于外空活动可能还需相当长的时间,但比利时的这一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开始出现国家层级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外空环境污染行为。



参考资料:

[1]Stijn Lemmens, Francesca Letizia,Future Debris Mitigation Concepts,2019-03-20,https://conference.sdo.esoc.esa.int/proceedings/ecsl19/paper/7/ECSL19-paper7.pdf
[2]M. Palmroth,et al.,Toward Sustainable Use of Space: Economic, Technolog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2021
[3]WEF,ESA,Space Industry Debris Mitigation Recommendations,2023年6月,https://www3.weforum.org/docs/WEF_Space_Industry_Debris_Mitigation_Recommendations_2023.pdf
[4]Lorenzo Giudici,Mario Neri,DEVELOPMENT OF A SOFTWARE ARCHITECTURE FOR COMPARING EXISTING ORBITAL 
CARRYING CAPACITY MODELS,2025年4月
[5]UNEP-UNOOSA,Safeguarding Space:Environmental issues, risks and responsibilities,https://wedocs.unep.org/rest/api/core/bitstreams/f2850aa7-bf5a-40d3-8ec3-4f29d3a220a3/content  
[6]Ecocide crime in the new Belgian Criminal Code: understanding scope and context,16-07-2024,https://www.loyensloeff.com/insights/news--events/news/ecocide-crime-in-the-new-belgian-criminal-code-understanding-scope-and-context/
图片来源:
https://spacewatch.global/wp-content/uploads/2021/10/SWF-Infographics-766x1024.jpg
https://apogee-magazine.com/departments/experts-want-congested-low-earth-orbit-classified-like-global-airspace/
https://spacewatch.global/wp-content/uploads/2022/04/Screenshot-2022-04-21-at-09.26.4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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