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国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李松
一是维护共同和普遍安全。各国应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共担维护外空安全的责任,通过合作应对外空安全各方面威胁,寻求实现共同和普遍安全。大国应摒弃在外空追求绝对优势、绝对自由、绝对安全的单边主义思维,改变独霸外空的战略和政策,纠正将单个国家或集团的安全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的错误做法。要坚守不在外空发生冲突甚至战争的底线。各方应加强对话,增进理解和互信,避免对抗和误判。拥有最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在此方面负有特殊责任。
二是尊重和维护现有国际法基本准则。各国应确保本国外空行为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是负责任的最基本表现。应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遵守《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
三是坚持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根本目标。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是维护外空安全的根本前提。当务之急是尽早谈判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空军控国际条约。联合国应再次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政府专家组或开放式工作组,“负责任外空行为”可作为其中一项议题。在裁谈会达成工作计划并正式启动谈判前,可以考虑成立技术专家组,深入讨论未来外空军控法律文书定义、范围、核查等技术性问题。外空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能取代外空军控条约谈判。
四是平衡处理外空安全与和平利用外空的关系。尊重并确保各国平等享有和平利用外空权利,特别是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航天国家利益,促进各国出于和平目的的国际交流、技术援助与合作,提升外空科技发展红利的普惠性,推动和平利用外空事业更好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双重标准和单边制裁等做法,消除政治隔阂和技术壁垒,避免滥用“安全威胁”等借口, 妨碍他国和平利用外空活动。
五是坚持多边主义和综合协调应对。应支持联合国在外空国际治理中发挥主平台作用,确保外空国际规则制定进程的广泛参与性、公正性和包容性,最大限度凝聚国际共识,避免将少数国家意志强加于人。联合国框架内各相关机构工作各有分工和侧重,应加强协调合作,也要避免过度交叉重叠。裁军谈判会议应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联合国大会、联大一委和四委、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裁军审议委员会等多边平台可根据各自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协助推进有关讨论。
就具体行为而言,中方倡导各方共同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积极支持谈判外空军控条约。各国应支持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不在任何地方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是否具有加入这一谈判的政治意愿,是衡量一国外空行为是否负责任的“试金石”。
二是停止外空对抗和干扰行为。例如,停止毫无节制地研发和部署反导系统, 特别是不在外空部署反导拦截器;停止通过卫星抵近和天基技术试验干扰他国航天器的行为。
三是自愿采取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各国应通过适当、可行的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增进互信、减少误判,为谈判制定外空军控国际法律文书提供有益补充。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加强外空安全对话,就国家外空战略、政策和意图开展交流,增信释疑;就减缓空间碎片、空间物体避碰、航天发射通报、航天设施互访等开展互利合作,并探讨达成双边或多边安排。
四是确保外空长期可持续和平利用。在开展外空活动中,尽力采取必要技术性措施,执行好空间碎片减缓国际规则。在联合国外空委等框架内,在各方广泛参与和充分讨论基础上,继续就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空间碎片减缓等进行深入讨论,并寻求达成共识。同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和特殊需求。
在维护外空安全的政策和实践方面,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反对将武装冲突延伸至外空。中国主张,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服务于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造福全人类。为此,中方做出了以下积极努力:
第一,积极推动谈判达成外空军控条约。中国与俄罗斯等国一道,于 2008 年向裁谈会提交了“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 (PPWT)草案,并于 2014 年提交更新案文,为未来外空军控条约谈判提供了基础。自 2007 年以来,中国在联大一委连续多年参加共提“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决议。在中国与俄罗斯等国共同推动下,联合国成立了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政府专家组,分别于 2018 年 8 月和 2019 年 3 月举行两期会,并于 2019 年 1 月举行公开磋商。尽管专家组因美国独家阻挡未能通过实质性报告,但各方就外空军控国际法律文书要素进行了空前深入、实质的讨论,为下步推进外空军控进程奠定了基础。
